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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合同法》綜合題考點綜述

2006-3-31 14:11 正保會計網(wǎng)校原創(chuàng)·轉載請注明出處 【 】【打印】【我要糾錯
內容提要:2006年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即將進行,為了大家能夠更好地復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名師郭守杰老師在百忙中抽出時間,將《合同法》——中級職稱考試重難點之一,為大家做了考點匯總,希望對大家的考試有所幫助,會計網(wǎng)校編輯組衷心地希望大家都能考出好成績!

  中級《經(jīng)濟法》2000-2005年的綜合題均來自《合同法》,《合同法》仍將是2006年綜合題的命題重點,現(xiàn)將《合同法》綜合題的主要考點總結如下:

  一、合同的訂立

 。ㄒ唬┖贤挠喠⒊绦颍2005年綜合題)

  1、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qū)別(P192)

  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條款(如數(shù)量、價款),則屬于要約邀請。

  2、實質性變更(P196)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

 。ǘ⿲嶋H履行原則(P197)(2001年綜合題)

  1、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1、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P203)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無權代理(P204)

  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P205)

  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履行

 。ㄒ唬┘s定不明的處理(P205)(2003年綜合題)

  1、總原則

  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2、具體規(guī)則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ǘ┎话部罐q權(P209)(2001年、2004年綜合題)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1)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連接]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P226)。

 。ㄈ┐粰啵≒210)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

 。ㄋ模┏蜂N權(P212)

  1、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撤銷權的時效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合同的擔保

 。ㄒ唬┍WC

  1、保證人的資格(P213)

 。1)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絕對不得作為保證人。

 。2)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作為保證人。

  2、保證方式(P214)(2005年簡答題)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

  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范圍(P214)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4、保證期間(P214)

 。1)一般保證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6個月),如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保證責任(P214)

 。1)債權人轉讓債權

  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2)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期間內債務人轉讓債務的,首先應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變更主合同(2000年綜合題)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人保與物保并存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多個保證人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ǘ┑盅

  1、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P216)

 。1)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chǎn)、運輸工具、機器設備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當事人以其他財產(chǎn)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但不管是否登記,抵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抵押物的轉讓(P217)(2004年綜合題)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ㄈ┒ń穑≒220)(2002年綜合題)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

  五、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ㄒ唬┖贤淖兏≒220)

  1、合同的變更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或者標的的變更,但合同性質和標的性質并不改變(2000年綜合題)。

  2、合同變更的效力僅對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經(jīng)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

 。ǘ┖贤霓D讓

  1、合同權利轉讓(P222)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讓與行為生效。

 。2)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債權時,也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2003年綜合題)。

  2、合同義務轉移(P223)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否則:

 。1)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3、合并、分立(P224)

 。1)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六、合同的法定解除(P226)(2005年綜合題)

  1、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相關連接](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P232);(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P220)。

 。2)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程序

 。1)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七、違約責任(P230)

  1、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2002年綜合題)。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4、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不論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第三人的原因,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2001年綜合題)。

  八、主要合同

 。ㄒ唬┵I賣合同

  1、所有權(P233)

 。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P235)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3、檢驗期間(P235)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ǘ┙杩詈贤≒236-237)

  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fā)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的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ㄈ┤谫Y租賃合同(P239)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ㄋ模┏袛埡贤≒240)

  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ㄎ澹┻\輸合同

  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01年綜合題)。

  2、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05年綜合題)。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

  1、調解

  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P18)。

  2、仲裁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訴權的行使產(chǎn)生一定的限制,在雙方當事人發(fā)生協(xié)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訴(P15)。

 。2)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P16)。

 。3)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P15)。

  3、訴訟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P22)。

 。2)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為2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P24)。

  十、《合同法》與《票據(jù)法》的結合

 。ㄒ唬銀行承兌匯票

  1、承兌的法律效力(P156)

 。1)匯票一經(jīng)承兌,承兌人即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P158)。

  2、追索權(P159-160)

 。1)行使追索權的程序(2003年綜合題)

 。2)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超過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對象

  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經(jīng)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

 。ǘ┲保≒162)

  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4、簽發(fā)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

 。1)按票面金額處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2)處以2%的賠償金,賠償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