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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預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案】
《財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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