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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計算環(huán)境保護稅時,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規(guī)定:“第七條 應稅污染物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
(三)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
(四)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分貝數(shù)確定。
第八條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shù),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執(zhí)行。
……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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