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問題: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答案: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guān)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guī)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稅方式:一是可以選擇適用單獨計稅方法,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二是可以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因此,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在個人所得稅APP進行年度匯算申報時,點擊收入欄的“工資薪金”進入明細界面后,通過“獎金計稅方式選擇”將其并入綜合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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