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之后還需延期申報的是否需繳納滯納金?
問題:2月28日之后還需延期申報的是否需繳納滯納金?
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延長2020年2月份納稅申報期限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函〔2020〕27號)第二條規(guī)定:
“受疫情影響到2月28日仍無法辦理納稅申報或延期申報的納稅人,可在及時向稅務機關書面說明正當理由后,補辦延期申報手續(xù)并同時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不加收稅款滯納金、不給予行政處罰、不調(diào)整納稅信用評價、不認定為非正常戶。納稅人應對其書面說明的正當理由的真實性負責?!?/p>
因此,納稅人2月28日之后還需延期申報的,無需繳納稅款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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