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明確了暫無收入納稅人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問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口徑與其保持一致。即納稅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以首次產(chǎn)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以首次產(chǎn)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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