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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自建一項固定資產,涉及的部分建筑施工業(yè)務由個人承包完成,并讓個人給我公司代開發(fā)票,那么他的個稅是否需要由我公司代扣代繳?
首先,來看一下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屬于個人的經營所得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
其次,個人承包建筑勞務所得屬于哪個應稅所得項目。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27號)第三條規(guī)定,承包建筑安裝業(yè)各項工程作業(yè)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qū)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承攬建筑安裝業(yè)工程作業(yè)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其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取得的收入應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在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已將原《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合并為一個應稅所得稅項目“經營所得”。因此,對于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承攬建筑安裝業(yè)工程作業(yè)的個人來說,其從事建筑安裝業(yè)取得的收入應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最后,個人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條關于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合伙企業(yè)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y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綜上所述,關于個人承包公司的建筑勞務,對其取得的所得應該由其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稅,不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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