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處理你知道嗎?
根據(jù)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的10%該如何進項會計處理呢?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取得資產(chǎn)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增值稅相關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具體操作如下:
1企業(yè)當期發(fā)生的進項稅額,在記賬時,按照發(fā)票進項稅額進行會計處理,不考慮加計抵減的10%。
2月末將當期未交增值稅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同樣不考慮10%的加計抵減。
3下月繳納增值稅時,借方科目“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按實際繳納的稅款貸方計入“銀行存款”科目,其差額即10%加計抵減部分計入“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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