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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有形動產(chǎn)租賃能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答案】
答: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六)現(xiàn)代服務 5.租賃服務”。
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從事有形動產(chǎn)租賃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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