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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主營加工貿易業(yè)務的公司。如果在與外商簽訂加工貿易合同后,外商在該合同約定外又委托該公司在國內采購工具,且外商承擔采購工具的成本,境內公司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jù)《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和涉外收支交易分類及申報原則,加工企業(yè)在辦理涉外收入前需與委托方(外商)協(xié)商確認相關工具(如模具等)在使用完后是否出口,再根據(jù)確認情況,分別按下面兩種方式處理:
一是相關工具在使用完以后需出口退回委托方(外商)的,A公司在辦理涉外收入時需按貨物貿易外匯收入辦理。如果相關工具出口時間超出收匯時間90天以上,A公司應從收匯發(fā)生之日起30天內,按《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通過監(jiān)測系統(tǒng)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收貨款及相關工具預計出口日期等信息。上述信息納入貨物貿易外匯總量監(jiān)測。
二是相關工具在使用完以后無需出口退回委托方(外商)的,A公司在辦理涉外收入時需按貨物貿易之“其他未納入海關統(tǒng)計的貨物貿易(涉外收入申報代碼122990)”辦理,相關信息納入貨物貿易外匯總量監(jiān)測,A公司可根據(jù)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否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差額業(yè)務報告(含差額金額及差額原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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