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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拍賣中寫明了買家包稅,法院認可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奶黃包 2023/09/11 12:00:52  字體:

?導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涉稅糾紛日漸增多,其中包稅條款引發(fā)的爭議較為突出。包稅條款較常見于股權轉讓、二手房交易、司法拍賣等交易安排中,由于稅法并未對包稅條款給予直接的肯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認定包稅條款有效和無效兩種不同的裁判路徑。

首先說下什么是包稅條款,舉一個我們日常中很常見的例子,買二手房的時候,一般都會是約定買家承擔交易的所有稅費,不管這個稅費的原本納稅人是買家還是賣家,這就是包稅條款。在二手房買賣中,原本賣家要交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因為有包稅條款,實際繳款的人會變成買家。

這種包稅條款,稅務上認不認呢?其實對于稅務機關來說,交多少稅、誰是納稅義務人、什么時候發(fā)生納稅義務,這都是法定的,不能通過民事協議更改,但是實際由誰來繳納稅款,這是可以通過協議轉讓的,只要保障稅款繳納到位了就行。但是如果稅款沒有繳納到位,那么稅務機關就會找納稅義務人去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補繳了稅款后,可以去找買方追償,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可包稅條款有效,支持向買方追償。

但是,包稅條款并不是在所有的場景下都有效,比如網絡拍賣中就可能無效,這就需要我們做好辨別,這是怎么回事,請看下面案例。

?案例回顧?

先說下本案的背景,A公司向B農商行借款,后發(fā)生了糾紛,法院裁定將A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產進行司法拍賣,拍賣的渠道是在某寶的網絡拍賣平臺進行,拍賣公告顯示,稅費全部由買受人承擔,A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申請了聽證。

A公司請求終結拍賣交易,重新進行司法拍賣,理由為:

1. H市中院在執(zhí)行案件中,查封了A公司的案涉土地及房產,并于2*19年8月29日在某寶網上對案涉土地及房產進行了司法拍賣。H市中院在司法拍賣時的執(zhí)行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權益。

2. 拍賣公告中顯示稅費的承擔方式為買受人承擔,這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土增稅、劃撥土地轉讓時補繳的契稅均應該由轉讓方承擔。而公告中的稅費主體承擔本末倒置,致使第一次網上拍賣時,有意競拍者因需要承擔近千萬元的稅費而沒有參與網上競拍,造成流拍。

3. A公司在發(fā)現該錯誤后,于2*19年8月23日向執(zhí)行人員提出書面反映情況,之后H市中院修改了公告,但是在拍賣公告第六項中,仍然顯示為“稅費由買受人承擔”,而另一方面,則將起拍價格從3900萬調整為3050萬,給A公司造成近1000萬的損失。

4. 請求H市中院撤銷案涉土地及房產的司法拍賣執(zhí)行行為,重新進行司法拍賣。

B農商行稱:

1. 拍賣產生的交易稅費由買受人承擔,這是法院在執(zhí)行拍賣時的通例,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2. H市中院在拍賣案涉標的物時,已經就稅費的承擔做了明確的公示,即由買受人承擔,并不存在爭議,且涉案的買受人也沒有對此提出異議。

3. 稅費由買受人承擔,實際上是保護了A公司的利益,并沒有損害A公司利益。

法院審理后認為: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網絡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相應的主體承擔,沒有規(guī)定的,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情況確定稅費承擔主體。

2. 具體到本案的土地及房產,土地增值稅、劃撥土地轉讓的契稅等由稅收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在此情形下,依照慣例將稅費承擔方式規(guī)定為買受人承擔不當,A公司所提異議理由成立。

3. 裁定撤銷對案涉土地及房產的司法拍賣行為。

?案例分析與總結?

看完案例,其實法院的裁定依據很簡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0條的規(guī)定,截圖如下:

網絡拍賣中寫明了買家包稅,法院認可嗎?

這條規(guī)定簡單地說,就是網絡司法拍賣中,稅收法規(guī)規(guī)定了應該由誰承擔稅費,那么就由誰承擔,買家交買家的,賣家交賣家的,除非是沒有規(guī)定,那么法院就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涉案情況來確定稅費承擔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文件只規(guī)定了“網絡司法拍賣”這一場景,對于其他場景,包括其他拍賣的場景,并沒有這種規(guī)定。

對于其他的場景,一般情況下,法院是支持包稅條款的規(guī)定,但是對于網絡司法拍賣,包稅條款的效力就不一定會得到法院支持,這點必須要注意。

?結語?

包稅條款的實質是一種稅負轉嫁條款,在納稅義務人未發(fā)生改變的前提下,其并不違背納稅義務人的專屬性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包稅條款作為合同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對經濟利益分配的約定,是當事人本意的體現。

如果能夠證明包稅條款本身未與任何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且確保其約定范圍中不包含將導致國家稅收收入流失之特定前提下,基于尊重民法交易雙方意思自治,包稅條款具有約束力。包稅條款合法性需要考慮稅種、稅目等內容,以及該稅種、稅目是否涉及代扣代繳情形等,并不是一概有效或無效。

納稅人在日常經營以及簽訂的合同中涉及“包稅條款”時,可以向專業(yè)人士咨詢,以維護自身涉稅權益,減少不必要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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