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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保險費的增值稅可否取得進項發(fā)票抵扣?
答案: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公司購買的車輛保險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且未發(fā)生《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合計等。該增值稅發(fā)票可作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結論:
1.車輛保險費,取得增值稅專票,可抵扣進項。
2.保險機構扣繳車船稅的在開發(fā)票時,應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作為納稅人入賬憑證,入賬金額包括增值稅發(fā)票備注欄注明的車船稅合計(包括稅款和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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