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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分支機構是常設機構的一種。總公司所屬的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機構,與總公司屬同一法人實體,其生產、銷售、財務、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支配和控制。由于分支機構具有特殊性,分支機構簽訂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呢?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分支機構簽訂合同的效力認定需要分以下不同情況而定:
①如果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是得到了企業(yè)的授權的,那分支機構簽訂合同的行為自然有效,其責任由企業(yè)承擔。
②如果該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時沒有企業(yè)授權,但合同簽訂以后,企業(yè)法人予以追認的,也應當認定為合同有效。
③雖然分支機構沒有得到企業(yè)的授權,但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分支機構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即分支機構所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④分支機構事先未得到企業(yè)授權,事后又未被企業(yè)追認,相對人如無法證明該分支機構與企業(yè)有關,而且合同履行也與企業(yè)無關的話,應認定為合同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①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②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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