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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明金額的補充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來源: 福建稅務 編輯:那個人 2022/09/20 12:06:27  字體:

【問題】

我公司和甲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標明了結算總金額,但在施工過程中,遇到地下有大面積巖石,就此經(jīng)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后,又簽訂了一個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里,表明甲方同意增加工程量,具體金額在決算時做出特殊說明。請問這份補充合同是否需要計算繳納印花稅?

【回答】

政策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和營業(yè)賬簿。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示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合同。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稅合同、應稅產(chǎn)權轉移書據(jù)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jù);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jù)。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結論: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建筑工程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對于合同發(fā)生變化簽訂的補充合同,只是說明變動事項情況,沒有具體增加金額,就這份補充合同本身,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由于對未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工程決算時還應對增加這部分結算金額補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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