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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單位自行開發(fā)的應用軟件,如確認為無形資產,如何確定其攤銷年限?
【回答】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規(guī)定,單位應當于取得或形成無形資產時合理確定其使用年限。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單位提供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一)法律規(guī)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二)法律沒有規(guī)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三)法律沒有規(guī)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guī)定受益年限的,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政府會計主體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轉銷。
因此,該單位對于自行開發(fā)的應用軟件,應當依次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年限、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為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等確定其攤銷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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