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30 蘋果版本:8.7.3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財稅問答:福利費是否免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 編輯: 2017/04/27 16:08:12  字體:

  【問題】福利費是否免納個人所得稅?

  【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規(guī)定:“近據一些地區(qū)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zhí)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tǒng)一明確規(guī)定,以利執(zhí)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財務精英孵化訓練營

匹配崗位:財務主管、財務經理等,目標薪資:10000-無上限。

相關推薦:

會計零距離:任正非先生對財務人員的四點要求

無法直視:來自花季妙齡財務女的傲嬌與偏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大毛

實務學習指南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