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情形下包裝物的涉稅處理
說起包裝物,總會想到各類別出心裁的禮盒,那么與其有關的涉稅處理、租金與押金的差別,您了解嗎?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隨同應稅商品銷售的包裝物
1、消費稅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增值稅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3、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yè)銷售隨同應稅商品銷售的包裝物而取得收入,應計入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收取押金的包裝物
1、消費稅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特別注意:
酒類產品生產企業(yè)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對啤酒和黃酒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消費稅,即按照應稅數量和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在收取押金時不計征消費稅)
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按照出廠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劃分檔次,上述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2、增值稅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特別注意: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3、企業(yè)所得稅
逾期未退的包裝物押金并入收入總額?!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yè)取得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yè)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三、收取租金的包裝物
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在計算消費稅時,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上述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在計算增值稅時,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yè)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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