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的界定及其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解析來了
?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的非正常損失,相應的進項稅額需做轉出處理。今天申稅小微就帶大家了解一下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及其項稅額轉出的情形。
非正常損失的界定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chǎn)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常見誤認為非正常損失的兩種情形
1.企業(yè)因自然災害而造成的貨物損失。如火災、洪水、地震、臺風、颶風等。
2.企業(yè)因產(chǎn)品質量原因或者產(chǎn)品滯銷過期而主動銷毀的貨物損失。
進項稅額轉出的四種情形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以及該不動產(chǎn)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其中,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chǎn),均屬于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注:第3點、第4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chǎn)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diào)、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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