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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訴訟時效中止(3.17)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17 16:08:27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單選題

2013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3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5日

B.自2013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25日

C.自2013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

D.自2013年5月5日至2015年5月25日

以上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從論壇里整理的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的初級會計職稱試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拉開了序幕,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已開始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招生。正保會計網(wǎng)校祝所有學員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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