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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題]經濟法基礎 ▍單選題
甲、乙雙方于2016年1月1日簽訂100萬元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1年到期還錢,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還錢且對乙避而不見,2017年11月30日乙于同學聚會中與甲相遇,并進行催討,甲拒絕清償,則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是(?。?。
A.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B.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C.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D.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導致訴訟時效中斷,3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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