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賬征收個稅的個體戶發(fā)生的開辦費,計算個稅時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嗎?
答: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fā)生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yè))收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