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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9日,財政部會計司官方發(fā)布了《關于征求<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其中對關于《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說明,請相關人員查看閱讀,以下為詳情:
關于《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lián)合懲戒,我們研究起草了《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xiàn)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建立和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建立跨地區(qū)、跨部門、跨領域聯(lián)合激勵與懲戒機制,推動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著力解決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加大對誠實守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和社會風尚。
會計人員誠信建設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秶鴦赵宏P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98號),將“會計從業(yè)人員”列入加強職業(yè)信用建設的重點人群,要求引導職業(yè)道德建設與行為規(guī)范?!秶鴦赵宏P于建立完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6〕33號),要求依法依規(guī)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qū)、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要求健全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加快完善相關辦法,明確認定依據(jù)、標準、程序、異議申訴和退出機制。
為加強會計人員誠信體系建設,2018年4月,我部印發(fā)了《財政部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提出要增強會計人員誠信意識、加強會計人員信用檔案建設、健全會計人員守信聯(lián)合激勵和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明確了推進我國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主要任務,建立嚴重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制度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2018年12月,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組部、最高人民法院、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銀保監(jiān)會等22個部委聯(lián)合簽署了《關于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了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懲戒方式和懲戒措施,初步建立了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的聯(lián)合懲戒機制。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指示精神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會計人員誠信體系,需要抓緊研究制定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制度,明確黑名單的認定標準和有關程序,對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實施聯(lián)合懲戒,使會計人員“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為守信會計人員營造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和社會氛圍;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會計人員監(jiān)管機制搭建制度基礎;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營造公平誠信的市場環(huán)境提供重要支撐。
二、起草過程
《財政部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印發(fā)后,我們即著手啟動《管理辦法》的研究和起草工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梳理研究國家出臺的有關誠信建設文件和有關地區(qū)、部門出臺的黑名單管理辦法,研究已經(jīng)開展黑名單工作的有關做法,進行分析比較、總結提煉、學習借鑒。二是赴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調研,圍繞會計領域違法信息收集、黑名單認定標準、名單信息共享與發(fā)布等問題,與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金司信用處的有關負責同志進行充分溝通,了解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運行情況,并對利用該平臺支持嚴重違法失信會計人員黑名單建設提出建議。三是赴浙江開展實地調研,了解浙江省在會計人員誠信建設方面的主要做法,特別是衢州開展的會計人員誠信檔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義務開展的會計人員信用等級管理工作等,對開展全國會計人員誠信管理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四是在前期資料收集和調研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管理辦法》,并多次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包括總則、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會計人員黑名單信息的歸集、共享和發(fā)布,實施聯(lián)合懲戒,會計人員黑名單的移出,附則。
(一)總體要求。包括制定依據(jù)、適用對象和組織分工等,明確財政部制定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辦法,指導全國會計人員黑名單管理工作;在地方層面,考慮到黑名單認定工作非常重要,不僅涉及個人敏感信息,社會影響面也很大,為此,將地方的黑名單認定、移出、共享、發(fā)布等管理工作統(tǒng)一交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在中央層面,按照現(xiàn)行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明確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管理司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fā)布等管理工作,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財務局負責本系統(tǒng)會計人員黑名單的認定、移出、共享、發(fā)布等管理工作。
(二)黑名單認定。具體包括列入情形、處罰信息獲取、認定依據(jù)及黑名單有效期等。一是列入情形,依據(jù)會計法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的規(guī)定以及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列舉了應列入會計人員黑名單的五類情形。二是處罰信息獲取,一方面,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將會計人員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或港澳臺居民的公民社會信用代碼、外國籍人身份號碼)推送給同級發(fā)展改革部門并定期更新,發(fā)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篩選出涉及會計人員的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信息,定期推送給同級財政部門;另一方面,由財政部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將相關會計人員的處罰信息推送給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從橫向和縱向將會計人員處罰信息歸集到認定部門。三是認定依據(jù),要求認定部門以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處理結果為依據(jù),將具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列入黑名單。四是黑名單有效期,對應會計法規(guī)定的“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和“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兩類情形,將黑名單有效期分為五年和永久。
(三)黑名單信息歸集、共享和發(fā)布。具體包括名單信息內容、名單歸集、名單共享、名單發(fā)布等內容。一是明確黑名單信息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列入名單事由以及受到聯(lián)合懲戒等情況;二是要求認定部門通過全國會計人員管理服務平臺歸集黑名單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黑名單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和單位,通過門戶網(wǎng)站公布黑名單信息。
(四)實施聯(lián)合懲戒。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簽署的《關于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lián)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依法依規(guī)對列入對象實施聯(lián)合懲戒,并及時反饋懲戒情況。
(五)黑名單移出。明確移出黑名單的四類情形,包括認定有誤、主要事實依據(jù)被撤銷或變更、列入情形發(fā)生改變、有效期屆滿等,并規(guī)定四類情形下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和移出名單信息共享的有關要求。
(六)其他要求。包括對認定部門違法違規(guī)的處理,鼓勵會計人員自律組織建立黑名單并實施懲戒,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及辦法解釋部門和實施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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