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試用期內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正小保 2024/01/26 10:06:32  字體: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在確定勞動合同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考察和適應需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的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時間由用人單位和被聘用人員協(xié)商確定。

在試用期內,被聘用人員和用人單位都有一些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如下:

被聘用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基本勞動權益:被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基本勞動權益,如工資、福利待遇等。
2.參加培訓:被聘用人員有權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培訓,提高自己的專業(yè)技能。
3.接受考核:被聘用人員應認真接受用人單位的考核,積極適應工作環(huán)境和工作要求。
4.提出辭職:被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有權提出辭職,但應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并遵守勞動合同的解除程序。
5.承擔違約責任:被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考核被聘用人員:用人單位有權對被聘用人員進行考核,評估其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
2.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3.提供培訓:用人單位應為被聘用人員提供必要的培訓和指導,幫助其適應工作環(huán)境和工作要求。
4.支付工資和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被聘用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5.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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