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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進入到預習階段,考生看書做題的同時,也不要忘記對知識點進行復習。隨著時間變長,記憶也會逐漸弱化,多次重復學習,有利于加深理解。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2019年初級會計職稱核心知識點,2020年考試教材及大綱暫未公布,請考生們參考復習。
必經復議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征稅行為 |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 | 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 | ||
稅款征收 方式 | 征收稅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 | |||
加收滯納金 | ||||
計劃單列市 | 國家稅務總局 | |||
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 | 所屬稅務局 | |||
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 |||
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 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 | |||
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 | 繼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 | 對加處罰款不服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 ||
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
聽證 | (1)重大、復雜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 (2)聽證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除外) (3)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聽證主持人由行政復議機構指定 | |||
撤回申請 | (1)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撤回,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 (2)撤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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