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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大學的時候,因為對未來的迷茫,自己沒有一個準確的定位,瘋狂考證,相信好多小伙伴們都會有這種困惑,當你不知道要干什么的時候,那就學習吧,它在讓你提升素養(yǎng)的同時,也逐漸會讓你清晰自己想要什么,然后為之努力。加油!致所有19年的初級小伙伴們。
從現(xiàn)在到明年3月,是我們鞏固基礎、理解記憶的重要階段,網校老師特意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票據權利的取得相關知識點,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票據權利的取得
1. 基本規(guī)定
(1)簽發(fā)、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注意】對價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2. 享有和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情形 |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fā)的票據 |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 |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 |
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情形 |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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