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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法律事實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12/29 11:47:10 字體: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學員可以根據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學習計劃表來安排自己的學習進度。以下是網校整理的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祝大家備考愉快!

概念: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分類標準: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類別: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一)法律事件(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1.自然現象(絕對事件):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自然災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會現象(相對事件):戰(zhàn)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現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分類標準
分類內容
代表行為
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行為的表現形式
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行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作出
意思表示行為
 
非表示行為
拾得遺失物、發(fā)現埋藏物
主體意思表示的形式
單方行為
遺囑、行政命令
多方行為
 
行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實質要件
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主體實際參與行為的狀態(tài)
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補充
是否存在對待的給付
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法律行為間的依存關系
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買賣+保證合同

【注意1】人的行為并非都是法律行為。

【注意2】請大家重點掌握“法律事件”與“法律行為”的區(qū)分,并看清題目問法。

【注意3】法律行為的反向問法,例:訂立遺囑是合法行為、積極行為、意思表示行為、單方行為、要式行為、自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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