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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訂立(5.6)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6 10:27:40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進入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正保會計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的無紙化模擬考試系統(tǒng)移動試題班課程。另外,正保會計網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概念和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一)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4)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

  (1)關于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不得超過l個月;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提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二)服務期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對已經履行部分服務期限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一般而言,只有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不過,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規(guī)避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因下列違紀等重大過錯行為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賴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趪乐厥?,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蹌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芤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下述情形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谟萌藛挝晃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塾萌藛挝晃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苡萌藛挝坏囊?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萦萌藛挝灰云墼p、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抻萌藛挝辉趧趧雍贤忻獬约旱姆ǘㄘ熑?、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喾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ㄈ┍J厣虡I(yè)秘密和競業(yè)限制

  1.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提示: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簽訂競業(yè)限制條款,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3.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4.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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