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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9:09:16 字體:

  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進入沖刺階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正保會計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初級會計職稱的無紙化模擬考試系統移動試題班課程。另外,正保會計網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問題】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請問二者之間有什么區(qū)別?

  【解答】1、混合銷售:對于納稅人從事業(yè)務,如果一項業(yè)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yè)務,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設商店,飯店屬于營業(yè)稅征稅范圍,是要繳納營業(yè)稅的。但是內部設立的商店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商店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系,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于其主業(yè)是飯店經營,屬于營業(yè)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yè)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yè)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系,屬于兼營行為,要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阡N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刍旌箱N售只征收一種稅,即或征增值稅或征營業(yè)稅。

  (2)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①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包含兩種業(yè)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阡N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fā)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fā)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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