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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民事訴訟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王銘毓 2019/12/27 09:06:44 字體:

勤能補拙是良訓,一份辛苦一分才。可愛的小伙伴們今天也要記得學習呀,新的一天,新的開始,新的學習,正保會計網校為了讓廣大學員更好的學習,為各位大家準備了2020年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的知識點,大家認真復習,學習不是人生的全部,但是作為人生的一部分,我們一定要征服學習!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5.訴訟時效的中斷

在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使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學習了這么多,一定要每天進行復習呀,粗心的學員們要對重要部分加緊記憶,抓住重點。再學習的過程中也要勞逸結合,不然學習效率也會下降的!正保會計網校還會繼續(xù)為大家總結知識點,感謝大家的關注與支持!

在緊張的備考階段,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推薦了侯永斌老師帶大家了解2020年初級會計命題特點及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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