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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經(jīng)濟法基礎》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銀行卡結算
銀行卡,是指經(jīng)批準由商業(yè)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fā)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xiàn)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一、銀行卡的基本分類——按照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劃分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賬戶
1.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jīng)發(fā)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xiàn)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轉入個人卡賬戶存儲。
3.銷戶時:
(1)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2)銷戶時,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當轉回其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取現(xiàn)金。
(二)銀行卡交易
1.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現(xiàn)。
2. 發(fā)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xiàn)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xiàn)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發(fā)卡銀行應當對借記卡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3.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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