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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勞務派遣
1.勞務派遣的概念和特征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由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給付勞務。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相分離,這是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征。
2.勞務派遣用工的適用范圍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yè)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只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①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②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
③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chǎn)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nèi),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2)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該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shù)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shù)之和。
(3)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4)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3.用人單位的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nèi)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5.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有關規(guī)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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