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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國內信用證(4.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4/19 13:55:59 字體:

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1.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根據(jù)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guī)定的單據(jù)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2)不可撤銷,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

(3)不可轉讓,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4)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yè)之間”(不包括個人)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xiàn)金。

2.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jù)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3.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jù)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4.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開證行仍應在規(guī)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

5.議付

(1)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是指議付行(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

(2)議付行議付后,應通過委托收款將單據(jù)寄往開證行索償資金。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對受益人享有追索權。到期不獲付款的,議付行可以從受益人賬戶收取議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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