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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票據責任(01.08)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1/08 09:31:4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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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的四種情況

 ?。?)匯票的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支票的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2.提示付款

 ?。?)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xù)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仍在票據權利時效期間內)

  3.拒絕付款:“抗辯”。

種類 抗辯事由 抗辯對象
對物抗辯 基于票據本身事由抗辯 任何持票人
對人抗辯 基于票據當事人的基礎關系的抗辯 僅限和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www.odtgfuq.cn),不得轉載!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相關鏈接: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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