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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05.2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5/26 14:32:46 字體: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仲裁的基本原則(★★★)(12年多選;13、14年判斷)

1.自愿原則——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

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鏈接】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2.公平合理原則

在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規(guī)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則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機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鏈接: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熱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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