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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經(jīng)濟法基礎對于“民事訴訟”的考試大綱要求是掌握!重要考點涉及的分值占比會比較高,大家在學習的時候也可能會有很多問題,前面我們聊完了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審判制度和訴訟管轄,接下來咱們一起來看一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有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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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沖刺備考!經(jīng)濟糾紛解決途徑之民事訴訟訴訟管轄
四、訴訟時效
1.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為啥會“失去訴訟保護”呢?時間越長,取證越難,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權利,要讓權利人不能太“懶”,需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行使權利,過期不候。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比如說張三欠李四100萬。李四一直沒有找張三要過,到期3年之后,張三說訴訟時效已經(jīng)過了,我不還錢,那法院是不能強制李四還錢的;可是如果張三想著李四這么講義氣一直不催我還錢,我這錢早晚必須還上,那是可以滴。
2.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比如被偷了錢包,當時不知道小偷是誰,那告誰去啊對吧。一個星期之后警察逮住了小偷并承認了偷竊事實,此時才是時效開始計算的時間。
(2)最長訴訟時效——20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錢包被偷了20年了都沒找到小偷,這小偷算是撿著了,法院不予保護被侵害人。
3.訴訟時效的中止(客觀原因)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nèi),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找不到管事兒的人)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確定不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沒有人身自由)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這些引起中止的事項,必須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才會引起中止,其他時間發(fā)生了這些事沒用。中止是暫停,待中止事項消除之后,不管中止了多久,都是再加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訴訟時效的中斷(主觀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斷是清零,訴訟時效期間從頭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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