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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經(jīng)濟法糾紛解決途徑選擇(10.2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0/28 10:57:11 字體:

  經(jīng)濟法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分為兩種:平等主體之間糾紛與不平等主體之間(俗稱民告官)

  平等主體之間糾紛:仲裁和民事訟訴有或裁或審原則,即二選一,仲裁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一裁終局原則”另外,仲裁屬于民間機構仲裁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應自我感覺這些會出到題目,比如判斷選擇

  關于仲裁還有一個重點:適用范圍注意區(qū)分以下三種:

  1.可以仲裁的:平等主體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

  2.不能仲裁的: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繼承糾紛(即與人身有關的)依法應當有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即不能越權)

  3.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調整的:勞動爭議的仲裁有關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

  自我感覺會出在多選題上

  關于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個人認為可以用排除法:不可以用仲裁法的就可以用民事訴訟(平等主體之間)

  訴訟重點個人感覺在訴訟管轄這一塊:地域管轄分為三類: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共10種情況

  3.專屬管轄命題率較高的會出關于不動產(chǎn)的訴訟

  4.共同管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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