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11 蘋果版本:8.7.11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知識點:票據的追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2/09 11:40:25 字體:

人生最遺憾的不是做不到,而是我本可以。不要給自己留下遺憾,來學習一下《經濟法基礎》的知識點吧,網校陪你順利通過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一)適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絕付款。

2.到期前追索——被拒絕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3.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思考1】《經濟法基礎》考試常見的六種情況下,被追索人如何確定?

六類情形
追索對象
(1)票據無問題,程序無問題,但承兌人無理拒付 全體前手
(2)承兌附條件、3日內未作承兌表示、拒絕承兌 除付款人外前手
(3)背書附條件、保證附條件 全體前手
(4)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除該背書人和該背書人的保證人外前手
(5)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 出票人
(6)未按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 支票、本票、銀行匯票 出票人
商業(yè)匯票 承兌人、出票人

【思考2】何種情況下可以對承兌人行使追索權?

對承兌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是承兌人已經承兌票據,承兌人一旦在票據承兌人欄簽章即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如承兌人未承兌或承兌附條件,則其身份為付款人而非承兌人,并非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不能向其行使追索權;特別注意商業(yè)承兌匯票,商業(yè)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則行使追索權的對象應為在票據上簽章的承兌人,而非該承兌人的開戶銀行。

(三)追索內容

1.持票人的追索內容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注意】追索金額不包括持票人的“間接損失”。

2.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內容

(1)已經清償的全部金額;

(2)再發(fā)生的利息;

(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四)行使追索權

1.取得證明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證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通知期限——得到證明之日起3日內。

3.未通知責任——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五)清償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guī)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例題·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關于票據追索權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持票人不得在票據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應當向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同時追索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D.持票人應當按照票據的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和出票人的順序行使追索權

【正確答案】C

初級備考之路,不怕千萬人阻擋,只怕自己投降,在通往勝利的道路上,雖然艱苦但不孤獨,網校陪你同行,我們一起咬緊牙關,背水一戰(zhàn)!

相關資訊
  • ·2024教材下發(fā)前《經濟法基礎》重要考點及學習時長
  • ·2024年初級會計考生快來看:57個《經濟法基礎》恒重考點需要掌握
  • ·2024年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練習題精選(五)
  •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每日一練:票據權利喪失補救(06.16)
  • ·2022初級《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需要掌握、熟悉、了解的知識點
  • ·謹慎!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易錯易混考點9~12
  • ·【循序漸進】初級會計強化知識點打卡第二周(3.28-4.3)
  • ·2022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票據追索
  • ·備考初級會計這些必會考點需重點學習!
  • ·
  • 折疊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