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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知識點:票據(jù)權利的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8/02/08 11:01:46 字體:

從來沒有一種堅持會被辜負,當你備考初級會計職稱懊惱的時候,跌倒的時候,一定不要輕言放棄,正保會計網(wǎng)校與你一起負重前行!先來學習一下網(wǎng)校精心整理的《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吧!

票據(jù)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jù)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jù)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注意1】票據(jù)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

【注意2】第4、5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

票據(jù)權利時效

票據(jù)權利的時效

假設A簽發(fā)一張支票給B,B將票據(jù)背書轉讓給C,C將票據(jù)轉讓給D,D在行使付款請求權被拒絕后首先向C行使追索權,期限為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C償還票據(jù)之后向B進行追索,C行使的是再追索權,期限為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B清償票據(jù)之后也要行使再追索權,但是由于B此時是向出票人A行使再追索權,所以此時的期限為自出票日起6個月。

【例題·單選題】2017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開具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支票,B公司將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6月12日,C公司請求付款銀行付款時,銀行以A公司賬戶內只有5000元為由拒絕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項。根據(jù)票據(jù)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權的期限為( )。

A.2017年6月25日之前

B.2017年8月15日之前

C.2017年9月15日之前

D.2017年12月5日之前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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