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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據(jù)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fā)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二)適用范圍(五限)
主體限制 |
必須國有企業(yè)、供銷合作社以及經(jīng)營管理較好,并經(jīng)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xiāng)集體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 |
內(nèi)容限制 |
必須商品交易或因商品交易而產(chǎn)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
金額限制 |
每筆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為1000元) |
合同限制 |
雙方在購銷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
憑證限制 |
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fā)運的證件 |
(三)程序
1.必須記載事項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的名稱和賬號;(4)收款人的名稱和賬號;(5)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6)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7)托收附寄單證張數(shù)或冊數(shù);(8)合同名稱、號碼;(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簽章。
2.托收(略)
3.承付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承付期內(nèi)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fā)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nèi),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將款項主動劃給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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