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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知識點:支票
1.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2.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否則為空頭支票。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5.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①表明“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簽章。 【注意】沒有收款人名稱 |
任意記載事項 |
①付款地:未記載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
出票人授權(quán)補記 | 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http://odtgfuq.cn),轉(zhuǎn)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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