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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種類
信用證可根據(jù)其性質、期限、流通方式等特點,分為以下類型。
(1)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根據(jù)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jù)劃分,信用證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它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jù)付款的信用證。單據(jù)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jù),前者指海運提單,后者指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jù)等。國際貿易所使用的信用證絕大部分是跟單信用證。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jù)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有的信用證要求匯票附有非貨運單據(jù),如發(fā)票、塑款清單等,也屬光票信用證。
(2)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包括: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L/C)。它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jù)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開證行就必須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根據(jù)《UCP600》第三條,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即使未明確表明,也默認如此。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IVC)。它是指開證行對所開信用證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的同意,有權隨時撤銷或修改的信用證。但由于《UCP600》確立了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性,可撤銷信用證將退出歷史舞臺。
(3)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包括: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guī)定的單據(jù)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叫作保兌行(ConfirmingBank)“保兌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時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他銀行或第三國銀行。保兌行和開證行一樣也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這種有雙重保證的信用證對出口商最為有利。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銀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這種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的銀行對外開立信用證時一般都是不保兌信用證。
(4)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根據(jù)付款時間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jù)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的特點是出口人收匯迅速安全,有利于資金周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jù)時,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5)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根據(jù)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信用證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tǒng)稱“轉讓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shù)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根據(jù)《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規(guī)定,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可轉讓”的信用證才可轉讓。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被禁止轉讓的范疇。如果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在總和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前提下,可分別按若干部分辦理轉讓,該項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
信用證只能按原證規(guī)定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商品的單價、到期日、交單日及最遲裝運日期可以減少或縮短,保險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證申請人可以變動。
在實際業(yè)務中,要求開立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間商人。為了賺取差額利潤,中間商可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供貨人,由供貨人辦理出運手續(xù)。但信用證的轉讓并不等于買賣合同的轉讓,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時交貨或單據(jù)有問題,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負買賣合同上的賣方責任。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Non-transfem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注明“可轉讓”字樣者,就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huán)信用證。循環(huán)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guī)定的次數(shù)或規(guī)定的總金額為止。
循環(huán)信用證與一般信用證的不同之處就在于:一般信用證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環(huán)信用II則可多次循環(huán)使用。這種信用證通常在分批均勾交貨的情況下采用。因此,其優(yōu)點在于進口方可以不必多次開證,從而節(jié)省開證費用,同時也可筒化出口人的審證、改證等手續(xù),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7)對開信用證。對開信用征(Reciprocal Credit)是指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對開信用證的特點是第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出口人)和開證申請人(進口人)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兩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對開信用證多用于易貨交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等業(yè)務。
(8)對背信用證。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只能根據(jù)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方法來溝通開展貿易。
(9)預支信用證。預支信用證(AnticipatoryL/C)是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預支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相反,它是開證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單在后。預支信用證可分全部預支或部分預支。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有的也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guī)定單據(jù)的聲明書。如出口人以后不交單,開證行和代付行并不承擔責任。當貨運單據(jù)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為引人注目,這種預支貨款的條款常用紅字打成,故習稱“紅條款信用證”(Red Clause L/C)。
(10)備用信用證。備用信用證(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是適用于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它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在備用信用證中,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guī)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償付。此類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申請人發(fā)生毀約情況時取得補償?shù)囊环N方式。采用備用信用證時,開證行處理的僅僅是與信用證相關的文件,與合同無關,只要受益人出具的匯票和文件(證明開證申請人未能履約)是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的,開證行即對受益人作無追索付款。這種信用證一般用在投標、履約、還款保證、預付、餘銷等商品和勞務業(yè)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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