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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備考要點: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整理 編輯: 2015/10/29 14:41:0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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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和濫用代理權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濫用代理權主要包括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和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雙方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的情況。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代理制度的設立目的和誠信原則,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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