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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貸款的簽約貸款的簽約流程如下:
在簽訂合同時,應對借款人、擔保人的違約行為作出規(guī)定。借款人、擔保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下的各項條款。如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均構成違約行為:
(1)借款人未能或拒絕按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2)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有關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包括借款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3)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銀行監(jiān)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4)借款人和擔保人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與擔保發(fā)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5)抵押物受毀損導致其價值明顯減少或貶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價值,足以危害貸款銀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貸款銀行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
(6)抵押人、出質人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擅自變賣、贈與、出租、拆遷、轉讓、重復抵(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質)押物的;
(7) 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的其他違約行為。
借款人、擔保人在貸款期間發(fā)生任何上述違約事件,貸款銀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措施:
(1)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增加所減少的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更換擔保人;
(3)停止發(fā)放尚未使用的貸款;
(4)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利息;
(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6)定期在公開報刊及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為;
(7)向保證人追償;
(8)依據有關法律及規(guī)定處分抵(質)押物;
(9)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借款人、擔保人因發(fā)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銀行有權采取停止發(fā)放尚未使用的貸款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1)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遺贈人或宣告失蹤而無財產代管人;
(2)借款人、擔保人(自然人)破產、受刑事拘留、監(jiān)禁,以致影響債務清償的;
(3)擔保人(非自然人)經營和財務狀況發(fā)生重大的不利變化或已經法律程序宣告破產,影響債務清償或喪失了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4)借款人、擔保人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因其他債務的履行,影響貸款銀行權利實現(xià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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