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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知識點:民事代理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2/11 08:57:35 字體:

為幫助參加2015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2015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個人理財》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個人理財業(yè)務中客戶委托商業(yè)銀行理財,實質(zhì)就是商業(yè)銀行代理客戶理財,客戶和商業(yè)銀行就是委托和代理關系。

(1)代理的基本含義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特征

第一,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

第二,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第三,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第四,代理行為須直接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第五,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3)代理的分類

根據(jù)代理權產(chǎn)生的根據(jù)不同,可以將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4)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一般是委托合同關系??梢杂脮嫘问揭部梢杂每陬^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5)代理的法律責任

第一,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五,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6)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第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第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第三,代理人死亡;

第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第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第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第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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