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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的決定

頒布時間:2017-02-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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