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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6]58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8-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jīng)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F(xiàn)予發(fā)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匯總表
     2.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
2016年8月31日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1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以下稱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適用本辦法。

  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永久居留的人員除外。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行政技術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的人員。

  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的貨物與服務范圍,包括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屬于合理自用范圍內(nèi)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含修理修配勞務,下同)。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是指為滿足日常生活、辦公需求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工業(yè)用機器設備、金融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和服務,不屬于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二、下列情形不適用增值稅退稅政策:(一)購買非合理自用范圍內(nèi)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二)購買貨物單張發(fā)票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足800元人民幣(自來水、電、燃氣、暖氣、汽油、柴油除外),購買服務單張發(fā)票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足300元人民幣;(三)個人購買除車輛外的貨物和服務,每人每年申報退稅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超過12萬元人民幣的部分;(四)增值稅免稅貨物和服務。

  三、申報退稅的應退稅額,為增值稅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增值稅發(fā)票上未注明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應退稅額=發(fā)票或客運憑證上列明的金額(含增值稅)÷(1+增值稅征收率)×增值稅征收率四、外國駐華使(領)館應在首次申報退稅前,將使(領)館館長或其授權的外交人員(領事官員)簽字字樣及授權文件、享受退稅人員范圍、使(領)館退稅賬戶報外交部禮賓司備案;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備案。外交部禮賓司將使(領)館退稅賬戶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五、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應使用外交部指定的電子信息系統(tǒng),真實、準確填報退稅數(shù)據(jù)。申報退稅時除提供電子申報數(shù)據(jù)外,還須提供以下資料:(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匯總表》(附件1,以下簡稱《匯總表》)一式兩份;(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明細表》(附件2,以下簡稱《明細表》)一式兩份;(三)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增值稅發(fā)票原件,或納入稅務機關發(fā)票管理的客運憑證原件(國際運輸客運憑證除外,以下簡稱退稅憑證)。

  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如需返還發(fā)票原件,還應同時報送發(fā)票復印件一份,經(jīng)外交部禮賓司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對原件審核后加蓋印章,經(jīng)外交部禮賓司予以退還,將復印件留存。

  六、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申報退稅提供的發(fā)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的要求,并注明付款單位(個人)、商品名稱、數(shù)量、金額、開票日期等;客運憑證應注明旅客姓名、金額、日期等。

  七、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報送的退稅資料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匯總表》應由使(領)館館長或其授權的外交人員(領事官員)簽字。

  (二)《匯總表》與《明細表》邏輯關系一致。

  (三)電子申報數(shù)據(jù)與紙質(zhì)資料內(nèi)容一致。

  (四)退稅憑證應按《明細表》申報順序裝訂。

  (五)應退稅額計算準確。

  八、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應按季度向外交部禮賓司報送退稅憑證和資料申報退稅,報送時間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本年度購買的貨物和服務(以發(fā)票開具日期為準),最遲申報不得遲于次年1月。逾期報送的,外交部禮賓司不予受理。

  九、外交部禮賓司受理使(領)館退稅申報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對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的范圍進行確認,對申報時限及其他內(nèi)容進行審核、簽章,將各使(領)館申報資料一并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辦理退稅,并履行交接手續(xù)。

  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在接到外交部禮賓司轉來的退稅申報資料及電子申報數(shù)據(jù)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對其完整性、規(guī)范性、準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稅款退付給使(領)館退稅賬戶。經(jīng)審核暫緩辦理、不予辦理退稅的,應將具體原因在電子系統(tǒng)中注明。

  十一、對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申報的貨物與服務是否屬合理自用范圍或者申報憑證真實性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暫緩辦理退稅,并通過外交部禮賓司對其進行問詢。

  十二、稅務機關如發(fā)現(xiàn)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申報的退稅憑證虛假或所列內(nèi)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不予退稅,并通過外交部禮賓司向其通報;情況嚴重的,外交部禮賓司將不再受理其申報。

  十三、享受退稅的單位和人員購買貨物和服務辦理退稅后,如發(fā)生退貨或轉讓所有權、使用權等情形,須經(jīng)外交部禮賓司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辦理補稅手續(xù)。如轉讓需外交部禮賓司核準的貨物,外交部禮賓司應在確認轉讓貨物未辦理退稅或已辦理補稅手續(xù)后,辦理核準轉讓手續(xù)。

  十四、如中外雙方需就退稅問題另行制定協(xié)議的,由外交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十五、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按照有關協(xié)定享有免稅待遇的,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以發(fā)票開具日期或客運憑證載明的乘運日期為準?!秶叶悇湛偩滞饨徊筷P于印發(fā)〈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3〕20號)同時廢止?!秶叶悇湛偩株P于調(diào)整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自用免稅汽柴油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3〕1346號)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

  附件: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匯總表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國際組織退稅申報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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