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
頒布時間:2015-11-0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為配合“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 target="_blank" href="http://odtgfuq.cn/new/63_67_/2010_2_26_wa338230716220102513.shtml">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條暫停執(zhí)行,相應條款將依照規(guī)定程序修訂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