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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冊資產(chǎn)評估師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保管合同

2013/12/0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字體: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識點二十二、保管合同

  1.收費:有償或無償。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條款也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摹?/p>

  2.性質: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實踐合同

  3.與第三人: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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