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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評考試《經(jīng)濟法》預習: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013/12/0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字體:  打印

  第十二章

  知識點四、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目的 目的是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注意】不能委托事務:(1)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2)具有較強人身屬性(如婚姻登記);(3)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法律(如委托他人購買毒品)。
基礎 委托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基于信任而訂立。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新增)
名義 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收費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亦可以是無償?shù)摹?br /> (1)對于有償?shù)奈校虿豢蓺w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2)損失賠償(新增):
①有償:因受托人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賠償損失。
②無償: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委托人可要求賠償損失。
性質(zhì) 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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