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不動產物權登記
第四章
知識點四:不動產物權登記
。ㄒ唬┎粍赢a物權登記的種類
1.因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的
登記生效 |
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 |
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P137)、不動產抵押(P144) |
登記對抗 |
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
(1)土地承包經營權(P135):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2.非因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公法上的行為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
繼承或受遺贈 |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
事實行為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
3.不登記: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
。ǘ┬Я
1.不動產登記的效力
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之日登記生效。
權利推定效力 |
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當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在錯誤沒有更正之前,只能依據登記作出誰是權利人的推定。 |
善意保護效力(公信力) |
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即便以后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
2.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ㄈ┗疽
1.管轄: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2.收費: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四)不動產登記的一般程序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2)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3)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五)特殊的登記制度
更正登記 |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
異議登記 |
(1)適用情形: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
預告登記 |
(1)作用:防一房多賣。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